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非訟代理人 王儀鳳 債務人 顏榮宏 債務人 顏文雄 債務人 顏洪玉鳳
一、債務人顏榮宏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柒拾叁萬伍仟壹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顏榮宏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顏文雄、顏洪玉鳳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顏榮宏於民國(下同)95年9月8日邀顏文雄、顏洪玉鳳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伍佰萬元,循還動用一年,後於102年10月15變更為非循還動用額度並訂立增補約據,約定借款期間自102年10月16日起分180期按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定儲利率指數利率加年息1.8%計算(目前合計為3.17%);逾期償付本息時,自逾期日起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加計違約金;又若遲延履行部份債務本金,全部債務即視為到期,此有契約及約定書可資為憑。
(二)惟債務人自103年10月1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約定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爰此債務人等自應清償全部本金及按上述期間利率之利息、違約金,然經聲請人催告迄未蒙置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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