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548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3年9月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120,000元之抵押權,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該抵押權之權利存續期間自93年9月8日至133年9月7日止共40年,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於93年9月9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1)於93年9月14日向聲請人銀行借款2,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9月14日起至113年9月14日止,以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定額年金平均攤還法,按期攤還本金及利息,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1計算機動調整,前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負擔部分,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0.875計息,至前述約定利率之借款利率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0.875之差額由政府補貼,若政府停止補貼利息時,借款人願按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百分之1.8按月計付,借款利息由借款人全部負擔;(2)於93年9月14日向聲請人銀行借款6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9月14日起至113年9月14日止,以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定額年金平均攤還法,按期攤還本金及利息,利息按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百分之1.35機動計算;(3)於93年9月2日與聲請人簽立現金卡貸款約定書,由聲請人銀行核准借款額度為30,000元,自核准啟用日起,為期一年,且於期滿前,經聲請人書面同意,得延長一年,借款利息依年利率百分之18.25固定計算。
(三)又上開三筆借款並分別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並除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上開二筆借款分別自(1)96年10月14日、(2)96年8月14日、(3)96年9月17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依約定該三筆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並分別尚欠(1)本金1,777,910元、利息及違約金未償;(2)本金537,433元、利息及違約金未償;(3)本金5,967元、利息及違約金未償,屢經催討無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約定書、現金卡申請書及其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截息日及起息日計算說明、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6年11月24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土地):96年度拍字第54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鄉○○○段││847│建│││70.15│全部││└─┴───┴────┴────┴────┴────────┴─┴──┴──┴───────┴───────┴───────┘┌──────────────────────────────────────────────────────────────────┐│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54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地│二│三│四│五│六│七│八││││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面││││││││││││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層│層│層││││計│及用途│積│位│││├─┼─┼──────┼────┼────┼─┼─┼─┼─┼─┼─┼─┼─┼─┼─┼─┼─┼─────┼───┼─┼───┼─────┤│1│4│新竹縣○○鄉○○○段│住家用、│4│4││││││││││9│陽台│4.00│平│全部││││8│國強街43巷29│847地號│加強磚造│3│7││││││││││1│平台│9.57│方│││││6│號││、2層│‧│‧││││││││││‧│屋頂突出物│14.74│公│││││││││8│1││││││││││0│││尺│││││││││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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