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補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424號
原   告 弘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麗華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林室內裝潢設計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2,8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並
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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