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128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280號
原   告  王瑋宏
原告與被告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27,9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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