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39068號
上 訴 人 環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