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78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啓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戒毒偵字第10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4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伍肆壹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啓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戒毒偵字第1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毒聲字第745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106年度毒聲字第7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民國
106年10月18日停止戒治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戒毒偵字第1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供參。而被告於105年12月14日凌晨1時20分許為警查扣之棕色晶體1包,經檢驗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5462公克,取樣0.0046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0.5416公克),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
1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在卷可憑(見106年度毒偵字第164號卷第57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前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威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詩雅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