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重訴字第204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劉兆奇 被告立蜂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憲恒 被告 沈榮祥
沈蘇 玉蕊 林俊宏 李豊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柒佰玖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立蜂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立蜂公司)邀同被告沈榮祥、 沈蘇玉蕊 、林俊宏、李豊關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而未依約清償之明細情形如附表2所示,並共同簽立本票及簽訂綜合融資契約。經核算結果,尚有如附表1所示金額未為清償。而沈榮祥、沈蘇玉蕊、林俊宏、李豊關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情。並聲明求為命如主文所示之判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亦為同法第739條及第740條所明定。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有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要旨可資參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票、綜合融資契約、利率查詢及客戶往來明細查詢為證(見本院卷頁5至9、11、44),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1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原告全部勝訴,其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298,792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書記官張家瑜┌────────────────────────────────────────────────────┐│附表一:合計32,528,114元│├──┬──────┬─────┬────┬──────┬────────────────────────┤│編號│應給付金額│利息起迄日│利率│違約金起迄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2,460,874元│自105.⒊│週年利率│自105.⒋至│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清償在││││至清償日止│2.53%│清償日止│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002│7,382,623元│自105.⒊│週年利率│自105.⒋至│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清償在││││至清償日止│2.53%│清償日止│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003│11,631,360元│自105.⒉│週年利率│自105.⒊至│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清償在││││至清償日止│2.53%│清償日止│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004│11,107,056元│自105.⒊⒐│週年利率│自105.⒋⒐至│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清償在││││至清償日止│2.53%│清償日止│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附表二:借款明細│├──┬──────┬─────┬─────┬─────┬───────┬────────┬───────┤│編號│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約定利息│約定違約金│最後繳息日│├──┼──────┼─────┼─────┼─────┼───────┼────────┼──┬────┤│001│立蜂實業有限│沈榮祥│綜合融資借│104.⒑⒗~│按原告公告指標│逾期清償在6個月│001│105.⒊│││公司│沈蘇玉蕊│款額度│105.⒑⒗│利率(月調)加│以內,按左列利率├──┼────┤│││林俊宏│70,000,000││1.3%機動調整(│10%,逾期清償在│002│105.⒊││││李豊關│元││本件違約時之利│6個月以上,其超├──┼────┤││││││率為1.23%,加│過6個月部分,按│003│105.⒉│││││││計1.3%後為2.53│左列利率20%計算├──┼────┤││││││%)││004│105.⒊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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