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88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明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明良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又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明良因分別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就附表一、二所示之罪,依各附表分別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王明良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業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並分別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宣示判決筆錄在卷可稽,而附表二編號2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二編號1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第1款、第2項之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之。本院審酌受刑人就附表二所示之2罪,業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考,且受刑人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均分別係於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2所示判決確定日前所犯,核與首揭規定均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依上開規定,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罪,原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本院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書記官王淑娟┌──────────────────────────────────┐│附表一:│├────────┬────────────┬────────────┤│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4年2月14日│104年7月30日│├────────┼────────────┼────────────┤│偵查案號│高雄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高雄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1514號│4075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804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80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9月3日│104年12月29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804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807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9月3日│104年12月29日│├───┴────┼────────────┼────────────┤│備註│因上訴不合法駁回,故仍為││││原判決確定。││└────────┴────────────┴────────────┘┌──────────────────────────────────┐│附表二:│├────────┬────────────┬────────────┤│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年9月7日│104年9月9日│├────────┼────────────┼────────────┤│偵查案號│高雄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高雄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4655號│4655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2084號│104年度審訴字第208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月28日│105年1月28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2084號│104年度審訴字第2084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1月28日│105年1月28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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