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法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法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法字第153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台北市中華基督教景美浸信會法定代理人 薛銘光 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市中華基督教景美浸信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中華基督教景美浸信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北市中華基督教景美浸信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3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中華基督教景美浸信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北市政府民政局於民國75年6月23日以(75)北市民三字第30932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99年12月20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50冊第17頁第1169號)。該財團法人董事會於101年9月30日召開第7屆第6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第3條;且均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於101年5月18日以北市教幼字第10134056100號函同意變更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章程對照表、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1年5月18日北市教幼字第10134056100號函等件為證。
三、經查,財團法人台北市中華基督教景美浸信會第7屆第6次董事會會議於101年9月30日決議變更修正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1年5月18日北市教幼字第10134056100號函准予變更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上開函文、修正後捐助暨組織章程及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在卷足憑。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中華基督教景美浸信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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