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0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20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200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書豪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6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書豪被訴毀損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書豪於民國106年10月8日凌晨
1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巷道路,因不滿 黃廷祐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擦撞造成其受傷跌倒,故基於毀損之犯意,起身後當場以腳踹黃廷祐駕駛之上開車輛右後車門,使該車輛之右後門板金凹陷,致令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黃廷祐。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毀損案件,經起訴書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黃廷祐業已當庭撤回對被告張書豪所犯毀損罪之告訴,此有本院107年12月4日準備程序審判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見本院卷第77、83頁)業已當庭撤回告訴一節,有本院107年9月28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頁及刑事撤回告訴狀
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昱廷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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