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4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84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葉美伶 相對人即債務人 梁振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三十日起至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