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86號原告劉徐麗美
巷35號兼訴訟代理 劉邦威 人巷35號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理人 張淑媚 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
1項前段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是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參考原告所提本院100年1月19日苗院源100司執良字第943號執行命令所載之債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9,965元;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參考原告所提本院101年5月29日苗院國101司執良字第9778號執行命令所載之債權額核定為250,873元,二者計840,8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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