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9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蕭光智具保人楊士誼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執聲沒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士誼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楊士誼因受刑人即被告蕭光智妨害自由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繳納現金保證以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乃依法聲請裁定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716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00年12月1日以100年度台上字第667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而其戶籍地址並未變動,亦無在監在押,執行中傳拘未果,已經通緝在案,有本院刑保I字第220號收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送達回證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在卷可憑,足認其確已逃匿。本件聲請即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欣怡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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