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5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5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560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務人林秋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壹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柒仟零陸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貳仟伍佰叁拾壹元,及其中伍仟伍佰叁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捌仟壹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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