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80號聲請人 朱美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4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書記官蘇玟心┌──────────────────────────┐│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8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1│1000│├──┼──────────┼──────┼──┼──┤│0002│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1│200│├──┼──────────┼──────┼──┼──┤│0003│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1│240│├──┼──────────┼──────┼──┼──┤│0004│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1│288│├──┼──────────┼──────┼──┼──┤│0005│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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