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破字第13號聲請人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周明嘉
蘇慧玟相對人 陳子堅
陳文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受讓債權而現為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子堅、陳文蕙(下合稱相對人等)之合法債權人。相對人等至民國109年3月20日止所積欠之本金已達新臺幣(下同)3,639,111元,且尚有利息及違約金未計入。相對人等至今仍不與聲請人進行債務協商,而相對人等持有如附表1、2所示之財產,足以構成破產財團且應足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債務,依照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聲請准予裁定相對人破產,以維持聲請人之債權權益等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法第57條定有明文。又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破產法第97條、第148條分別定有明文。因此,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破產財團雖勉強可組成,然其破產財團之財產尚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縱使予以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因其他破產債權人已無法藉由破產程序而受到任何清償之機會,而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即無進行破產程序之必要,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為由,裁定駁回債務人破產之聲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其因受讓取得對相對人之上開債權乙節,業據其
提出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35417號、102年度司執字第00
000號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及回證等件為證(見本院破字卷一第17至53頁);且經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如附表3各編號所示之債權人函覆本院之資料,顯示相對人等除積欠聲請人上開債務外,尚積欠如附表
3各編號所示之債權人之債務,此有該中心109年6月17日金徵(業)字第1090005356號函及如附表3各編號所示之債權人各函文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破字卷一第203至219頁;如附表3各編號所示之備註欄)。而相對人等於107年度之所得均為0元,財產則有如附表1、2各編號所示,有相對人等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各1份在卷可參(參見本院破字卷一第261至263頁),是相對人等負債高於資產,其所有資產確已不足清償其所負欠債務乙節,堪予認定。
㈡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等有如附表1、2所示之資產,應足以構成破產財團,有宣告破產之實益等節。惟查:
⒈陳子堅、陳文蕙名下確有分別如附表1編號3、4、附表2
編號4至6所示之財產及如聲請人所主張價值,有附表1、附表2該等編號備註欄所示之事證可參,合先敘明。
⒉而陳子堅名下雖原有如附表1編號1所示之財產,惟經上威
鑑價有限公司鑑定之結果,陳子堅於透視報導股份有限公司之450,000股權之鑑定公平價值為108,000元,有該公司10
9年12月10日股權及動產價值鑑定報告書1份附卷可稽(參見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3704號卷第461頁、第495頁)。而聲請人於另案執行事件中聲請對該等股權強制執行,嗣撤回其中300,000股之強制執行,僅就剩餘150,000股繼續執行,拍賣結果無人應買,由債權人以底價36,000元承受,有聲請人110年3月22日民事聲請狀、本院民事執行處110年3月29日雄院和109司執破字第13704號函及通知、動產拍賣筆錄、110年4月23日執行命令等件在卷可稽(參見本院破字卷第627、637至639、645、667至669、693頁)。是陳子堅就附表1編號1所示之財產僅餘300,000股,且依據上開鑑價之結果依比例計算,顯然該等剩餘股權之價值僅約72,000元(計算式:108,000÷450,000×300,000=72,000)。又陳子堅雖為附表1編號2所示之透視全球報導雜誌社之負責人,且出資額200,000元(參見附表1編號
2備註欄),然查該雜誌社並非係上市、上櫃公司,亦無客觀之交易價值足供認定,則他人是否會有購買意願而得認具有變現價值,已堪存疑,因此,此部分自不應列入破產財團。從而,陳子堅目前之財產僅有276,361元(計算式:72,000+14,011+190,350=276,361)。
⒊另陳文蕙就如附表2編號1所示之財產,聲請人於另案執行
事件中聲請對該等股權強制執行,拍賣結果無人應買,由債權人以底價132,000元承受,有聲請人110年3月22日民事聲請狀、本院民事執行處110年3月29日雄院和109司執破字第13704號函、動產拍賣筆錄、110年4月23日執行命令等件在卷可稽(參見本院破字卷第627、637至639、667至669、693頁)。據此堪認陳文蕙目前已無此部分之財產。而陳文蕙雖為附表2編號2所示之高雄日報有限公司之代表人,且出資額為500,000元(參見附表2編號2備註欄),然查該公司業於91年8月19日停業,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考(參見本院破字卷一第267頁),自難認有何盈餘或具有市場交易價值,而得以變現利用。準此,此部分自不應列入破產財團。再陳文蕙名下雖有附表
2編號3所示之車輛,但該車輛出廠期間距今已14年許,客觀上亦難認該車經折舊後尚有財產價值,亦不應列入破產財團。從而,陳文蕙目前之財產僅有627,329元(計算式:
123,719+203,610+300,000=627,329)。
⒋再參照目前破產實務,破產管理人之報酬通常約需50,000至
100,000元。另按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視為財團費用,破產法第95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相對人若經宣告破產院後,依破產法第95條第2項規定,其必要生活費應列入財團費用。參考衛生福利部公佈高雄市110年最低生活費用為每月13,341元(見本院破字卷二第110頁),以司法院頒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破產事件之辦理期限為2年,則破產程序約需2年始能終結,是本件如以2年計算,財團費用至少需要370,184至420,184元(計算式:破產管理人報酬〈50,000至100,000元〉+相對人之必要生活費13,341元×12個月×2年=370,184至420,184元)。而前述陳子堅破產財團之財產總計276,361元,其破產財團之財產顯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縱裁定宣告陳子堅破產,聲請人亦無法藉由破產程序獲得任何清償,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相對人之債務,依前揭破產法第97條、第148條規定及裁定意旨,自無宣告破產之實益。另陳文蕙之破產財團總計627,329元,比前述財團費用僅多出207,145至257,145元。惟衡量宣告破產後尚需選任破產管理人、召開債權人會議等冗長之破產程序,且其中仍需支付破產程序進行所需支出之費用,而需耗費相當大的社會成本,實不符比例原則。復參以抗告人本即有執行名義,且於本件聲請時同時對相對人等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若發現相對人有財產,自可以較少之花費聲請強制執行而獲得滿足,進行破產程序對於聲請人亦未必較為有利,是綜上以觀,仍應認就陳文蕙部分亦無宣告破執產之實益及必要。
㈢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本院宣告相對人等破產,並無實益及
不符合比例原則,本件無宣告破產之實益及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亭妤附表1:陳子堅之財產┌──┬──────────┬────────┬─────────┐│編號│財產名稱│聲請人主張之價值│備註│├──┼──────────┼────────┼─────────┤│1│透視報導股份有限公司│4,500,000元│參見稅務電子閘門財││││(450,000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本院破字卷一第263│││││頁;業經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後,僅餘30│││││0,000股,價值僅約│││││72,000元。│├──┼──────────┼────────┼─────────┤│2│透視全球報導雜誌社│200,000元│參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本院破字卷一第265│││││頁。│││││無從列入破產財團。│├──┼──────────┼────────┼─────────┤│3│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14,011元│參見全球人壽保險股│││公司保單││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日全球壽(客)字│││││第0000000000號函,│││││本院破字卷一第289│││││至291頁。│├──┼──────────┼────────┼─────────┤│4│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190,350元│參見國際康健人壽保│││有限公司保單(2張)││險股份有限公司109│││││年5月21日康健(保│││││)字第00000000000│││││號函,本院破字卷一│││││第179頁。│└──┴──────────┴────────┴─────────┘附表2:陳文蕙之財產┌──┬───────────┬──────┬──────────┐│編號│財產名稱│聲請人主張之│備註││││價值││├──┼───────────┼──────┼──────────┤│1│透視報導股份有限公司│5,500,000元│業經另案執行完畢,已││││(550,000股)│無任何股權。│├──┼───────────┼──────┼──────────┤│2│高雄日報有限公司│500,000元│參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本院│││││破字卷一第267至269│││││頁。│││││已停業,無從列入破產│││││財團。│├──┼───────────┼──────┼──────────┤│3│福特六和1598cc│1輛│2007年出廠。參見陳文│││││蕙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本院│││││破字卷一第263頁。│├──┼───────────┼──────┼──────────┤│4│中國人壽保險股有限公司│123,719元│參見中國人壽保險股有│││保單││限公司109年8月7日│││││中壽保規字第00000000│││││35號函,本院破字卷一│││││第293至295頁。│├──┼───────────┼──────┼──────────┤│5│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203,610元│參見全球人壽保險股份│││司保單││有限公司109年8月6│││││日全球壽(客)字第│││││0000000000號函,本院│││││破字卷一第289至291│││││頁。│├──┼───────────┼──────┼──────────┤│6│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300,000元│參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司保單(被保險人)││有限公司110年6月22│││││日國壽字第0000000000│││││號函,本院破字卷二第│││││103至105頁。│└──┴───────────┴──────┴──────────┘附表3:陳子堅、陳文蕙之債權人及債權金額┌──┬───────┬──────┬───────┐│編號│陳子堅之債權人│債權金額│備註│├──┼───────┼──────┼───────┤│1│第一商業銀行股│11,170,666元│參見本院破字卷│││份有限公司││二第55頁│├──┼───────┼──────┼───────┤│2│高雄銀行股份有│5,378,382元│參見本院破字卷│││限公司││二第65、69頁│└──┴───────┴──────┴───────┘┌──┬───────┬──────┬───────┐│編號│陳文蕙之債權人│債權│備註│├──┼───────┼──────┼───────┤│1│台北富邦商業銀│62,413元│參見本院破字卷│││行股份有限公司││二第81頁│├──┼───────┼──────┼───────┤│2│中國信託商業銀│21,857元│參見本院破字卷│││行股份有限公司││二第33頁│├──┼───────┼──────┼───────┤│3│聯邦商業銀行股│38,417元│參見本院破字卷│││份有限公司││二第43頁│├──┼───────┼──────┼───────┤│4│花旗(台灣)商│5,265元│參見本院破字卷│││業銀行股份有限││二第77頁│││公司│││├──┼───────┼──────┼───────┤│5│永豐商業銀行│66,781元│參見本院破字卷│││││二第53頁│├──┼───────┼──────┼───────┤│6│玉山商業銀行股│49,248元│參見本院破字卷│││份有限公司││二第39頁│└──┴───────┴──────┴───────┘┌────────────┬─────────┐│陳子堅、陳文蕙共同債權人│債權│├────────────┼─────────┤│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本金3,639,1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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