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字第6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交簡字第6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交簡字第62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慶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撤緩偵字第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江慶育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江慶育於民國105年6月25日上午6時許,在臺北市萬華區環南市場內飲用啤酒後,猶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上午7時2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上址出發,行駛於道路上。嗣於同日上午7時25分許,○○○區○○○路○段○○○號前為警攔停盤檢,並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始悉上情。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江慶育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見速偵卷第5至6、22至23頁),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呼氣酒精濃度檢測確認單、酒精濃度檢驗單、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吐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在卷可稽(見速偵卷第12至14頁)。
又於102年6月1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條文,增訂酒精濃度標準值,以作為認定「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其目的係為有效遏阻酒醉駕車事件發生(該條項立法理由參照)。本件被告在飲用酒類後,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在公眾往來之道路行駛,嗣為警攔檢後,進行酒精濃度測試結果,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已逾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規範標準。是以,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被告上開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犯行,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後以105年度速偵字第2274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命被告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6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3萬5,000元,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以105年度上職議字第7891號駁回職權再議而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5年7月4日起至106年1月3日止,然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經檢察官以106年度撤緩字第34號撤銷緩起訴處分而告確定,並就被告本件犯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從而,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合於法定程序。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爰審酌被告明知政府再三宣導飲用酒類後不得駕車,竟仍無視於自己及其他不特定人之生命、身體安全,為圖方便,於飲用酒類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足以影響其駕駛行為之情形下,仍貿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罔顧公眾之交通安全,對其他用路人之安全構成重大威脅,且本件犯行,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卻於緩起訴期間內又因酒駕經本院以105年度交簡字第305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顯然並未珍惜檢察官給予自新之機會,亦未記取本次犯行之教訓,誠屬不該,本不宜寬貸;惟考量其本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本件犯行以前並無經科刑之前科,又依被告之戶籍資料記載為大學肄業,並於警詢時調查筆錄上就家庭經濟狀況填載為勉持(見偵字卷第5頁、本院卷第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彥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書伃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