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85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魏宗仁 債務人 楊坤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叁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坤明於民國(下同)103年12月19日向聲請人訂借消費性貸款1筆計新臺幣(下同)60萬元整,借款期間自103年12月19日起至110年12月19日止,於借用後分84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19日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台灣銀行定儲利率指數(目前為年率1.089%)加個別加碼年率0.752%機動計付;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且由債務人簽訂借據為證。
(二)詎債務人楊坤明僅繳納本息至105年11月18日止,其後即未依約清償,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443,520元整,及自106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1.841%計算之利息,與自106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加計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原本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核對,為此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