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376號原告 黃秀琴 被告 黃秀絨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簡字第543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恭利
法官陳玟珍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