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54號債權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乙○○
甲○○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丙○○
一、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書記官陳鶴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