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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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53號原告 杭家蔚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宗明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0,396元【即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7,600元/平方公尺×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138.21平方公尺=1,050,3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書記官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