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3年度東司小調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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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司小調字第149號

聲請人 侯麗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蘭嶼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蘭嶼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之所有人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調解,然該帳戶資料非蘭嶼郵局持有,有

  本院中華民國112東司小調字第564號卷第19頁,蘭嶼郵局回

  函資料在卷可參。本件相對人難以特定,無法進行調解程序

  ,揆諸前述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臺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

繳納裁判費1000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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