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交上易字第65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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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交上易字第6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交上易字第650號上訴人即被告 葛叁郎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480號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797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者,應以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倘上訴書狀已敘述理由,但非具體,應由第二審法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不生定期命補正之問題,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1項、第2項及第367條之規定自明。所稱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1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相當;如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而僅泛言或單憑當事人自我說詞,指摘原判決採證認事違法、用法不當、判決不公、量刑過重等等,即屬未敘述具體理由,所提第二審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得不經言詞辯論,由第二審法院予以判決駁回。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因酒後駕車發生車禍,造成肋骨、肩胛骨、恥骨骨折等傷勢,術後迄今尚未癒合,無法搬運重物,僅能簡單工作,且大腿骨出現裂痕,無法久蹲,併發心律不整、頭暈,需長期門診追蹤服藥,已否適宜入監服刑不明;況其為家中獨子,有老母體弱多病,需被告及妹妹照料、往返醫院,諸多家中事務待其處理;今被告已知警惕,請予自新機會,從寬量刑,准予易科罰金等語。
三、原判決認定被告於民國104年3月14日上午2時20分許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等情,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原審自白不諱,且有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病理部生化組104年3月14日緊急生化檢驗報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抽血檢測血液中酒精濃度含量換算成百分比及吐氣中酒精含量換算表、現場照片共12張在卷可佐。原審法院以被告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罪,事證明確,因而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列載認定原審判決所示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論以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罪,已詳敘其所憑證據及認定理由;所為論斷,亦俱有卷證資料可資覆按。另按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茍已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形,復未逾法定刑度,即難認有違背法令之處。原審判決審酌被告前已因三次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前科紀錄(本院按:前曾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罪,分經法院判處拘役30日、59日(減刑為29日)、有期徒刑6月確定,最近一次係執行前開有期徒刑6月,於98年11月24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出監)之前科素行,復衡其飲酒後換算吐氣所含酒精成分達每公升1.085毫克以上,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駛於道路,漠視自身安危,犯後坦承犯行、本件自撞護欄受傷,兼衡其國中畢業智識程度、擔任大樓管理員、每月收入約新臺幣三萬元、與配偶、兒、媳同住、二名子女均成年等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及檢察官具體求刑等一切情狀,就原審判決所示犯罪事實,於法定刑內,判處有期徒刑7月,既未逾越法定刑度,復未濫用自由裁量權限、輕重失衡。原審判決認事用法,核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
四、被告上訴以其目前傷勢不適宜入監、需處理家中事務等為由(並附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中文診斷證明書1份);惟被告雖有敘述處理家中事務之上訴理由,僅泛言或自我說詞;所謂傷勢不適宜入監服刑云云,係屬檢察官指揮執行時考量是否適於執行入監之問題,要不能據為輕判理由;其既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實質指摘或表明原審判決之認事採證有何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或關於量刑之自由裁量行使,有何未合乎法律之目的,違背內部性界限,而屬權利濫用之違法,或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公平正義等法則,原審量刑並無失入;是以均無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因認被告之上訴與未具理由無異,揆諸首揭說明,被告上訴核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趙文淵
法官吳錦佳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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