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558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李奕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零陸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9.8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一百八十日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日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