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英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英凱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英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聲請書漏載第4款,應予補充)、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及同條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8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4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本院並為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4、5所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6所示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編號1至3、7、8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4款所列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佐。是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斟酌受刑人陳述意見表示:所犯各罪犯罪時間係於民國108年8月23日至000年0月00日間密集所犯,責任非難重複性較高,且有病患性犯人之特質,最重宣告刑為有期徒刑3年10月,請基於數罪併罰之恤刑原則,惠為受刑人酌定符合比例原則之刑度等語(本院卷第133頁),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均為毒品相關之罪(編號1、2、8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編號3、5為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編號4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編號6為轉讓禁藥罪、編號7為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犯罪時間在108年8月23日至109年3月27日之間,前述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情節、次數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復衡酌上揭犯罪反映出受刑人之人格特性、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及部分罪刑先前已定之執行刑等因素,就其所犯附表所示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廖怡貞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8年09月至10月間某日109年03月14日108年11月2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6771號等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6771號等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677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250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250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250號判決日期110年10月27日110年10月27日110年10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250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250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250號確定日期110年11月22日110年11月22日110年11月22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編號1至3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轉讓禁藥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9年03月27日108年11月22日109年03月26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6771號等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6771號等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677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250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250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250號判決日期110年10月27日110年10月27日110年10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250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250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250號確定日期110年10月27日110年10月27日110年11月22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否備註編號4至5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109年03月03日108年08月2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103號等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10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本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783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783號判決日期111年04月13日111年04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本院本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783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783號確定日期111年05月13日111年05月13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備註編號7至8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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