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93號聲請人 賴佩苓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李銅波 、 許玉女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請 陳明 本件本票之提示年月日。
(三)請補繳相對人李銅波(新北市○○區○○里○鄰○○路○○○號二樓之1)、許玉女(住新北市○○區○○里○○鄰○○○街○○號)及債務人志元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玉鳳 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