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18號原告 陳國和 被告 林水池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陳鑕靂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陳玫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