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原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原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原附民字第27號原告 許仲景 被告 劉俊源
林玉潔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106年度原易字第9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丁智慧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翊薰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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