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30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30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3095號債權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蔡瑞宗 代理人 嚴維德 債務人 黃仕豪 兼上一人 黃渼芬 法定代理人債務人 蔡俊傑 兼上一人 黃惠美 法定代理人
一、債務人黃仕豪及蔡俊傑連帶、債務人黃仕豪及黃渼芬連帶、債務人蔡俊傑及黃惠美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零捌萬叁仟玖佰伍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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