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86號債務人 鄭振胤 代理人 王如禎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書記官張祐誠附件:
1.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報表編號:PLR1)。
2.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債權銀行報送授信資料明細(報表編號:BA_HISQ)。
3.債務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債務人之子110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4.陳報有無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法院、股別及案號,並提出完整之執行命令、相關訴訟資料。
5.說明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即110年4月至000年0月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6.說明聲請更生前兩年是否曾發生開始繼承之情事,債務人應將具體具體情事陳報法院,於更生程序進行中發生亦同。
7.陳報債務人名下所有汽機車之行照及車輛目前之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債務人有無申辦車貸或以車輛申辦抵押借貸?如有,請陳報核貸金融機構或公司之名稱及地址、原始貸款金額及現餘貸款金額,並應提出修正後之債權人清冊,列載該等核貸金融機構為債權人,並應注意列明其債權有無擔保。
8.列表記明債務人在郵局及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全部存款帳戶及各帳戶內之現存餘額,並提出存摺封面及自110年4月起迄今之內頁影本。存摺請先補登至本裁定正本送達日之後,提出之存摺內頁資料須完整清晰。
9.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及自110年4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縱無投資證券,集保公司亦會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10.以債務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縱無投保商業保險,同業公會亦會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11.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或
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物及權利?如有,請陳報該商品、財物及權利之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2.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債務人自110年4月迄今間任職工作之
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含計算方式、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任職期間之薪資證明文件(若為薪資轉帳資料,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經法院強制執行後之餘額)。如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含津貼、補助、加班費、業績獎金、年終及三節獎金等)
13.債務人自陳以自營蝦皮網拍及擺攤維生,請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三個月,每日記載當日收入明細及各細項金額。並以每月為單位,完成後按月提出於本院。
14.說明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
屋津貼、國民年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15.說明聲請前二年內即自110年4月迄今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
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國民年金、勞保老年給付及其他各項給付,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各項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16.提供應受扶養人(即債務人之子)母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勿省略)、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10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自110年4月起迄今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並說明如何與債務人分擔應受扶養人之扶養費,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17.提出債務人現居住地之租賃契約。
18.列表詳細記載每月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之明細及各細項
金額,並提出適當單據,說明其必要性,不得以概括項目及概括金額代之;另說明債務人所列各項必要支出費用之原因及其必要性,並提出適當單據。若未實際支出,不得列計。關於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亦不得與應受扶養人合併列計。(如無法提出,應說明是否同意按當年度住所地所在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估算。)
19.債務人之子之在學證明文件,並說明有無申辦就學貸款、核
貸之金融機構名稱及地址、原始貸款金額及現餘貸款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
20.債務人之子110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1.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
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另債務人稱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約31,160元、扶養費9,000元,共計40,160元,復稱每月收入約40,000元,有入不敷出之情形。債務人應說明如何支應逾收入部分之支出?在此情形下日後如何定期履行更生方案?或重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聲請前兩年之收入及必要支出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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