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14號原告 許婷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億5,29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萬9,5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書記官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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