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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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1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奕緯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奕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為:受刑人何奕緯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決有罪並定應執行刑,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自強外役監獄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3937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移送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0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3937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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