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32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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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3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3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羅雅齡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建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捌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叁仟柒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七一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貳萬零貳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四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