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50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九十六年聲減字第四七七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載。附表編號一、二、三之罪與附表編號四所示不予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所犯之數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其中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例之規定,爰依法聲請就附表編號
一、二、三之罪所處之刑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四不予減刑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素珍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