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2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2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2549號聲請人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文獻 (接管小組召集人)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侃有限公司、甲○○(原名: 王志勇 )、丙○○(原名: 鍾文惠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因洪侃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洪侃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二、如章程中未定清算人由全體股東選任,應以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簡易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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