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40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八二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素珍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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