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3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3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城彰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能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四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佰元日息壹角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條有明文規定。本件債權人請求按每佰元日息壹角計算之利息部分,顯超過上開法律規定之上限,該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