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95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正旭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96,4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2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書記官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