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7號原告 徐秋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慶昇 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起訴狀訴之聲明部分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多少),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訴之聲明及依據原告訴之聲明補繳裁判費,如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梁淑美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