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83號原告 蕭世芳 原告與被告 蔡玉粧 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遷讓本件64號房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4,800元(即該房屋最新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而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遷出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繳納裁判費共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