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7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秀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2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秀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秀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另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8項定有明文,亦有司法院釋字第36
6號解釋及第662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是反面解釋,若數罪併罰之各罪中有不得易科罰金者,即無上開刑法規定及大法官解釋意旨之適用,而無庸於定應執行刑時,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各罪,前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918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如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各罪,前經本院以
105年度訴字第311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此有卷附之本院105年度聲字第918號刑事裁定、10
5年度訴字第311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佐,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揭105年度聲字第918號刑事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及
105年度訴字第311號刑事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2月之總和,即5年。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而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得易科罰金,依照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第2項之規定,除非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上開各罪應不得併合處罰,而使受刑人喪失易科罰金之利益。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查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均確係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裁判確定前所違犯無誤,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參前說明,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前述規定及裁判要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參酌受刑人歷次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曾鈺仁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附表:受刑人李秀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年9月7日14時25分│104年12月3日8時許│104年12月29日2時許│││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231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231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84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06│、105年度毒偵字第106│(聲請書誤載為104年度│││號│號│毒偵字第1231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06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虎簡字第28號│105年度虎簡字第28號│105年度港簡字第85號││實├───┼───────────┼───────────┼───────────┤│審│判決日│105年3月7日│105年3月7日│105年4月25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虎簡字第28號│105年度虎簡字第28號│105年度港簡字第85號││決├───┼───────────┼───────────┼───────────┤││確定日│105年4月6日│105年4月6日│105年5月16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更字第860號(編號1至4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確定)│└─────┴───────────────────────────────────┘┌─────┬───────────┬───────────┬───────────┐│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5年3月8日12時許│104年10月24日20時30分│104年11月1日19時01分││││後某時許│後某時許│├─────┼───────────┼───────────┼───────────┤│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707號│105年度偵字第956號│105年度偵字第956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易字第607號│105年度訴字第311號│105年度訴字第311號││實├───┼───────────┼───────────┼───────────┤│審│判決日│105年8月31日│106年6月21日│106年6月21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易字第607號│105年度訴字第311號│105年度訴字第311號││決├───┼───────────┼───────────┼───────────┤││確定日│105年9月19日│106年7月10日│106年7月10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2106號(編│││105年度執更字第860號│號5至7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編號1至4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確定)││└─────┴───────────┴───────────────────────┘┌─────┬───────────┬───────────┬───────────┐│編號│7│以下空白││├─────┼───────────┼───────────┼───────────┤│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4年11月7日20時34分│││││後某時許(聲請書誤載為│││││8時)│││├─────┼───────────┼───────────┼───────────┤│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956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11號││││實├───┼───────────┼───────────┼───────────┤│審│判決日│106年6月21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11號││││決├───┼───────────┼───────────┼───────────┤││確定日│106年7月10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2106號(│││││編號5至7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