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36號原告 蔡美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永隆 、 莊又全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97萬14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5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勳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書記官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