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34號原告 耿玲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書記官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