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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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40號原告 莊美香 被告 鄭佩芳 被告 鄭佩菁 被告 鄭佩薰 被告 鄭佩華 被告 鄭曾郁郁 被告 沈添賜 被告 張萬屹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六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報土地上之建物、地上物佔用新竹市○○段○○段○○○○○○○○○○號土地之面積(以平方公尺為單位,就占用各筆土地之面積應分開列計)。
二、以前開「佔用各筆土地之面積」乘以公告現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計算裁判費用後,補繳裁判費。
三、如有委任 呂銀海 為訴訟代理人,應補提委任狀,並敘明與其之關係。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書記官楊嘉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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