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376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劉致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玖佰伍拾玖元,及其中㈠新臺幣伍萬玖仟柒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七一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拾萬壹仟貳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二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