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2號聲請人 闕興隆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為失蹤人公示催告,裁定如下:
文准 對失蹤人 宋盛禹 (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最後住所:雲林縣○○鎮○○里○○街00巷0號、於55年12月20日失蹤)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前項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書記官鄭伊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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