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2號原告 陳素秋 被告 張紫甯 上列當事人間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