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2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瑞德選任辯護人蕭棋云律師
廖孟意律師 彭彥植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0607號、111年度偵字第10608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民國112年2月23日上午9時50分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李佳靜法官陳盈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