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八五號
原告福棋山木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洪塗生 律師複代理人 李思樟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高明德 律師被告丙○○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B審判長法官張瑞蘭~B法官張國華~B法官洪堯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