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三二一號
上訴人寶第大樓管理委員會代表人 洪資源 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丙○○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鍾啟煒法官呂麗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B書記官